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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民
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 • 【公布日期】2008.03.31 • 【字 号】教助[2008]2号 • 【施行日期】2008.03.3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监察厅关于民生工程
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教助[2008]2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以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8〕1号)精神,现就开展我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确保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对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
查作为全年重点工作之一,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是否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督促所属学校,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各高校和中职学校是否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各高校和中职学校是否按国家要求提取相应的事业收入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等。 二是加强对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资金保障及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由各级财政分担的资金是否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有无降低标准发放和克扣截留的问题;有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学校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资助对象及发放情况台帐,是否为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资助资金,有无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各地、各高校和中职学校是否严格规范收费管理,有无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存在。 三是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进展和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是否细致、作风是否扎实,各市、县(区)是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举报投诉的受理及处理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资助对象界定错误,统计数据中出现错报、漏报等问题;统计报表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效能低下、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 三、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民生工程学生资助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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