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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
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二、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
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
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四、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五、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
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六、由公司安全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生产主任签字上报。
七、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九、公司各级部门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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