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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为确保露天矿持续稳定发展,加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证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本着“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对各级分管段队负责;各段行政正职对本单位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负责。
4、矿安监部门协助矿长负责事故隐患排查的日常综合管理,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情况。
5、安监部门当班安监员应当每天对全矿生产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各生产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当每天对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检查,其他专职安监人员应当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重点抽查。
6、事故隐患是指本矿范围内设备、设施及技术管理上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
7、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 (1)重大安全隐患是指难度大、矿内解决不了,需由公司组织解决的事故隐患;
(2) 一般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分级为:A、B、C级。 A级是指治理难度大,业务科室、段队解决不了,需由矿长、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是指治理难度较大,段队解决不了,需由业务科室组织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是指段队能够自行解决的事故隐患。
8、在实施事故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应急处理措施报告矿长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现重大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并通知相关部门。
9、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或整改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性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0、每月初由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机电等部门对采场、道路、排土场、排水等作业场区进行一次集中事故安全隐患大排查,并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主体,闭合管理。
11、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矿每月对采矿、机电、运输、边坡等11大项考核内容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自评,将自评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12、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毕之前,必须每月上报,若不按规定上报事故隐
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按隐瞒事故隐患来追究其责任。
13、对查出的隐患,要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原则落实整改措施。能当时解决的,要立即予以解决;不能当时解决的,应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或相关人员,并在限期内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14、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15、矿安监部门负责确认事故安全隐患的等级,并及时进行统计和报告。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给公司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每年职工代表大会应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6、矿属各单位要及时排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和档案。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和正在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在每周六矿安监部门召开的安全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上报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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