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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与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本细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要求如下:
1.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 2.通过甘肃省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考,并取得《合格证书》;
3.通过由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
两门专业主干课)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或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者;
2.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在学位课程考试中违纪者; 3.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毕业生须在毕业当年向所在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办学单位推荐。办学单位根据本细则授予标准,对当年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进行审查,向教务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1)被推荐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
(2)被推荐者的政治表现、全部成绩、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等档案材料;
(3)被推荐者学位课程成绩及《合格证书》。 3.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者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当年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律不再进行补授。
5.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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