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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
(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 学位申请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四)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申请学士学位需准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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