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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体制与其核心制度
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全过程中,水资源管理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目前,内陆干旱区绝大多数河流都存在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问题,引水无节制,保护无措施,管理无效力,由此引发出许多水事纠纷、坏境问题和社会矛盾。目前,我们缺的不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行为能力,而缺失的是约束人类失当行为的管理效能,因此,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一件十分迫切的大事。当前流水资源危机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水资源管理思路下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及实践已不适应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的需要,因而要改变传统思路,树立新的水资源管理思路。
Key words: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basic system; core system
1.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基本体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目前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③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题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协和生态坏境用水。④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⑤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各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 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⑥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建设节水型社会。⑦其他一些河道、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基本制度。⑧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⑨水利为基础产业,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大力兴办水利。
2.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制度
水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水权管理的必然性。在干旱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是十分显著的,不可能极大地满足人们“以需定供”的愿望,将有限的水资源理清权属关系,按照以供定需的配置原则,协调好各方的矛盾,约束人类过渡的水事行为,规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对于维护流域良好秩序,科学有效地管好水,用好水是十分必要的,也是资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提升,水资源的稀缺行将更加突出,水权管理的体制绩效将更加显著。没有水权制度作保障,水权的不明晰,任何地区任何人都可以不顾他人的用水需求,随意地从河道中引水,其结果必然是上游地区占尽区位优势,中、下游地区饱受害之苦,生态坏境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水资源的稀缺特性决定了水权管理的必要性。共同使用稀缺的公共资源,其悲剧的结果必然是资源的过度利用,直至枯竭,并引发更大的争执和矛盾冲突。在水权没有明确之前,谁都可以任意地取用河水,但水权一旦明确,水就成为私人拥有、私人享用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样的道理,在排污权未受到严格控制之前,任何排污者都可以随意地向河道排污,但一旦排污总量限定后、水功能区划确定后,排污权也就成为私人拥有、私人享用的物权。唯有这样才能避免水资源悲剧的发生。现实主义、功利主义始终是可持续长远利益的大敌,流域内的经济主体从自身的现实利益出发,在追求资源的占有量、谋求财富的最大化方面,其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是难以克服的,让他们自觉做到有限度的,顾及全局的,兼顾他人的经济活动是很不现实的。因此,实施水权管理,加强约束机制,是提高水资源管理效果的必然选择。
水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水权管理的重要性。水资源有别于其他资源的最大特性,就是它的不可替代性,拥有了水权就意味着拥有了未来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如今大到国家,中到省区,小到部门和行业都在强调和争取所拥有的水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都在为可能获得的水权录取各自的适宜度发展空间。水权的拥有、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的的确确已成为利益攸关、效益攸关的敏感问题。为此,许多国家都不惜动用武力,直至战争。因此,对于干旱地区来讲,水权的拥有和水权管理是极其重要的。
水权管理是加速推进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基本途径。中国未来的水管理制度,应实施以水权管理为核心的战略,对于干旱内陆地区更应如此,要在全社会与水有关的各个环节,建立节水和精心用水管水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扼制水资源;公地悲剧的发生和发展,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确立一套制度框架。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稀缺、水权主体的明晰、法规制度的健全,制度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水资源通过市场配置的收益会越来越高,水权市场将会呈现出越来越发达的趋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7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这是建设以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核心内容的水权管理体制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为水权管理体制的建立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水权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事关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前,我们曾绞尽脑汁,苦思冥想地寻找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链接点,小心谨慎地把握水行政管理与兵团用水管理的全属范围和尺度,结果始终无法突破源流与干流水量分配有效调控这一关键问题,随着水权理论的研究与实践,许多复杂问题由繁化简,许多难题都迎刃而解。科学合理地界定流域的初始水权,依据初始水权制订水资源统一管理适时调度方案,将实施水权分解并人流域的四级水权管理体系中去,各部门、各用水户在权属范围内各司其责,这种总量分解控制、目标分级管理、权责明晰到位、全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的水资源管理新机制,已被实践证明在塔里木河流是极为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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