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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我院“民主办院、开放兴院、人才强院”的发展战略,促进院属事业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开展合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协同创新、共同发展,保障完成我院承担的各项科技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其中,领导干部指在任的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兼职是指我院工作人员接受院内外其他单位聘请,担任业务管理、行政领导等职务,或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军工项目或担任的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境外机构、组织或外资企业从事兼职活动;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或本单位“一三五”重要任务的骨干人员,不得从事影响完成上述项目或任务的兼职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经上级批准,可在本单位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代表出资方从事非经营管理性兼职活动。
第六条 鼓励工作人员从事可扩大本单位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活动,在国内外学术组织、学术期刊、公益性社会团体等兼职,以及担任国家级荣誉职位、学术顾问、专家组成员等。
第七条 工作人员从事兼职活动的,须经本单位审批,其中,领导干部从事除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兼职活动之外的,须报院审批。全职承担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任务的骨干人员须报先导专项领导小组和总体组(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经审批同意的兼职活动,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与个人三方签订兼职协议,对兼职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应有明确的约定。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应正确处理本职与兼职工作的关系,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好兼职工作:
1.兼职工作内容必须与本职岗位工作相关;
2.兼职应与自身精力和能力相适应,避免兼职过多或徒有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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