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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 【公布日期】2008.05.0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8.05.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
通知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近年来,随着我省中等师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和教师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全省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层次和质量得到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部分学校在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过程中,出现了偏离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目标,片面追求专升本升学率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五年制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以下简称教师培养工作),提高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全省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教师培养工作的统筹管理
自2007年起,我省五年制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已纳入高等教育层次。今后,我厅将根据全省小学和幼儿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层次、培养规模和实施途径。承担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任务的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五年制小学和幼儿园教师
的培养质量。
二、坚持教师培养目标,认真执行课程方案
各学校在实施教师培养的过程中,要按照“综合培养,强化素质,一专多能,全面发展”的工作思路,认真执行《山东省五年制师范小学教育专业课程方案(试行)》、《山东省五年制师范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段课程方案》和《山东省五年制师范学校学科教学大纲》,统一使用省编教材。各学校要强化质量意识,不断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三、加大对教师培养工作的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要求,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学校首先必须达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同时还应当具备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的高素质专任教师队伍;有满足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需要的教学条件和设备;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等。因此,各市、各有关高等学校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办学条件,为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提高良好的基础设施。我厅将依据教育部的要求,对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四、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培养工作在整个教育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落实教师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教师教育更多的支持。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坚决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者进入教师队伍,全面提高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促进全省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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