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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有哪些[义务教育阶段学
生 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 资助对象: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 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 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 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 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 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 资助比例: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 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
(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 确定补助比例。
(三)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 1250 元。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1.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中请条件的寄宿 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 材料,
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 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2. 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 代
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 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 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 中一
种进行发放:
(1) 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 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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