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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
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公布日期】2005.08.30
• 【字 号】财驻甘监办[2005]37号 • 【施行日期】2005.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保密 正文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
涉密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5〕37号)
各处、室:
《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于8月30日经办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甘肃专员办涉密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4〕37号)及《中共甘肃省委机要局关于印发〈加密传发办理中央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省委机发〔2005〕12号)精神,
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密文件是指标有保密级别的文件。文件没有标注的,如办党组认为属于秘密级以上的,视同涉密文件管理。
第三条 专员办主要领导为我办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我办各处室涉密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文件收发和传递
第五条 我办涉密文件签收、传递和管理工作实行机要人员专人负责制。 第六条 机要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要及时登记文号、发文单位、文件标题、文件数量等内容。
第七条 机要人员将上述文件登记完毕之后,送办公室负责人处拟办和分送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机密级以上文件一律先送专员办主要负责人阅示。分送和拟办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八条 涉密文件要和其他文件分别登记、分别传递。
第九条 机要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机要计算机的管理,注意保管密码和密钥。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非机要人员不得操作机要计算机。
第三章 文件阅读和管理
第十条 涉密文件原则上只能由办领导班子成员及领导批示经办人员阅读。未经专员办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不得阅读。
第十一条 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阅读和办理完毕后,应将文件及时退回文件收发人员。文件收发人员将文件阅读和办理销号核对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放保管。 第十二条 需要复印上述文件的,须经专员办主要领导批准,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将上述文件分发文单位单独存放、单独保管。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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