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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制度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商业零售单位安全生产 规
定》等五大行业法规规定要求,为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 障安全”的安全方针, 切实把预防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落到 实处,强化岗位安全责任, 确保饭店财产和人员安全,经安全生产委 员会批准特制定本制度。
1. 预防与排查
⑴岗位安全责任
各部室经理为本部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室安全工作负全 面责任,应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种工作的安全, 保证每一位员工的安全。
⑵安全大检查
定期(每月 25 号)或不定期,安全生产小组组织前厅、后厨、 保安队等部门对饭店进行全面安全大检查, 各部门每月应对本部门安 全隐患进行自我排查。
⑶日巡查 安保队每天应对各检修现场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出来的安全隐 患,应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或个人,检查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由安 全生产小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内 容 包 括 :
(1)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是否有裸露和老化损坏现象,是否安 装了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等;
( 2)疏散通道挤占、堆放杂物现象;
(3)消防设备设施维护 ( 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标 识
等)状况;
(4)库房、机房管理; (5)应急广播系统;
( 6)违章操作 ( 电工未持证上岗 ) ;
3. 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立即排 除。 (2)特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或全部停业或停工、停 止使用等强制措施,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业或停止使用等强制措 施,采取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防范措施,立即进 行彻底整改。
( 4)所有事故隐患在整改完毕后,要进行复查验收。
4. 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1) 根据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 报实
行责任追究制度。
(2) 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 和消
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
(3) 对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进行查实,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或具体负责人限期消除。
(4) 各部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 的临时
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由主管领导负责解决; 主 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随时上报饭店第一责任人, 召开 专题工作例会研
究解决措施; 本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 立即向上级有 关部门报告。
(5) 安全生产小组要根据各自主管的安全生产责任,要建立健全 事故隐
患备案登记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部门上报的各类事 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 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 将分管领域危险源 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 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 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6) 安全生产小组要根据各自主管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汇 总,向本
单位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职 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 按有关 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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