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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生物安全治理条例”中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日常诊疗和临床检验。 2、医院检验科只设置从事普通临床开展的检测和诊断的 微生物 室, 别用于其他实验活动,别从事含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和临床检验项目。
3、从事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4、所有临床实验检测一律在微生物室内进行, 工作场所要保持卫生,各种操作罗列有序,注意窗户密闭,防止污染,严格保管传染菌种。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办法和手段, 确保报告准确无误。一般微生物标本要保留到出报告结果的两天后方可处理,特殊微生物标本经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后方可销毁。
6、发觉和怀疑由第一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时,马上对病人进行隔离,并在两小时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疾控中心的统一部署下治疗处理。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场所,对紧密接触者进行医学观看,进行现场消毒,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操纵措施。
7、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事情 ,并 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降实事情进行检查,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8、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微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医院每月对检验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运行事情进行检查,同时定期对医院降实事情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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