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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ar15枪支案件判决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企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镇**村委会**自然村**号,住安徽省*县**镇**豪园*栋***室。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被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并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1年5月18日至6月18日、2021年7月14日至8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栗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枪,因嫌枪不准,便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将气枪出售。张某某联系了朋友王某,问其是否要买枪,王某同意购买。2016年1月7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带着王某来到和县历阳镇大荣村委会巷一自然村栗某家买枪,双方以3400元的价格成交,栗某将气枪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交给了王某。
张某某从其微信里转给栗某3400元。当日及次日,王某将购枪款给了张某某。2020年7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民警在和县姥桥镇张胡村一空置房间内将该气枪查获,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检验,该气枪认定为枪支。
2、2015年,韩某某从网上购买秃鹰气枪一支。2020年5月前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韩某某欲购买该支气枪,韩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以5000元的价格在和县濮集街道韩某某住处进行了枪支交易。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该气枪认定为枪支。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发布售枪信息被合肥市警方发现,后在和县明天广场附近被警方抓获。归案后,张某某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居间介绍买卖枪支及从韩某某跟前购买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
2、书证:归案经过、补充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栗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枪支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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