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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2012-12-11)
一、政策要点: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财会〔2012〕84号),提高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切实缓解广大小微企业的“担保难、融资难”问题,市财政局制订了《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二、适用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收到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后,初审后有贷款意向,需要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 3.企业愿意接受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属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并将相关财务信息报送财政部门和商业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的。 三、政策依据:
《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 《关于上海金山总部经济园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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