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2022-10-27 15:29:3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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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之划分

区分公法与私法源远流长,期间形成的理论学说不胜枚举,最具代表性的有利益说、隶属说与主体说三种。 1、利益说

罗马法时期,乌尔比安提出:“公法事关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但哈耶克认为,公法对应公共利益,私法只保护私人利益的观点,实属是非颠倒之论,从根本上说,私人目的在自由秩序中顺利实现才是真正的维护公共利益之道,通过政府组织实现公共福祉,反倒是拾遗补缺之举。 2、主体地位说

该说主张:第一,在法律关系的内容方面,公法关系中主体地位具有隶属关系,下位意志受制于上位意志;私法则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意志不得强加于对方。第二,在法律关系的发生方面,公法关系一般是依国家意志而产生,相对人处于他治地位,无自由选择之余地,私法关系则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产生。

但这一学说也有缺陷:其一,一方面等级相同的国家机关地位平等,但彼此权力划分与行使关系由公法调整;另一方面,私法社团内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均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却属于私法;属于私法契约的雇佣契约与培训契约,受雇人与受教育人亦需受制于对方意志。 其二,一方面,私法关系未必依自由意志而产生,如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之间的抚养关系以及法定继承关系等。

另一方面,公法关系亦可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引发,如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关系,国内公法关系的入籍申请等。

欧陆传统对公私法划分的否认

凯尔森主张公私法一元论,他认为公法与私法之别,只在于法律的创制方式不同,,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典,作为一般规范均是国家意志的产物,因此国家公法行为与私人法律为融汇于统一的国家意志,公法与私法具有一元性纵然有着某种对立,亦不过存在于体系内部。

凯尔森统合公私法的观点,遭到哈耶克的强烈批评,后者指出:“就正当的法律行为规其是私法而言,法律实证主义所谓法律的内容始终是立法的意志之表示的断言,根本就是谬误的。在哈耶克开来,奉行组织规则的公法与奉行正当行为规则的私法,其间差别是根本性:组织规则是立法机构刻意制定、用以规范公权力机构的规则,规范对象必须遵照相应的命令作出行为;正当行为规则则是在历史演进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于任何人的意志,亦不指令当事人作出积极行为,只是通过禁止性规则划定行为界限,实际如何行为,取决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

拉德布鲁赫认为:对于自由主义而言,私法乃一切法律的核心,公法则不过是一个单薄的保护性框架,它为私权尤其是私人所有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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