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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2.02.24
• 【字 号】琼价审批[2012]87号 • 【施行日期】2012.02.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2]87号 2012年2月24日)
海南省商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请示》(琼商职培〔2011〕18号)收悉。鉴于你中心取得办学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你中心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收费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中心举办各类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培训,其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已予备案。具体标准如下:
(一)高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高级讲师、教授、专家资质的师资授课,培训课程为200-240课时。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24元(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二)中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中级教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资质的师资授课,培训课时为120-160课时。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15元(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三)初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初中学教师资质以上的老师、熟练工、技术工授课,培训课程为80-120课时。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11元(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二、备案有效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由政府机关指定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四、你中心办班向学员收取的所有费用和相关收费办法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基本内容为课程名称、学习课时数、收费标准、计费单位、退费办法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予公示的内容。不得向学员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五、学员中途退学,办班单位应合理退还部分学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办班单位确定,并在学员报名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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