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个制度

2022-10-08 10:08: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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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个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首次与供应商打交道时,我店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和查阅以下证明供应商和生产加工商主体资格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并复印保存:,并每年检查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三)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有关质量认证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食品qs);(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 每次采购时,检验员应仔细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向供应商或生产加工商索要并核对下列票证,以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营销规定,并按批次证明食品来源,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 买单。拒绝购买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者包装不规范、破损、透气的食品3 检验员应根据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和清单,逐一核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数量。4 对于具有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以及上述称号的相应标志和证书,团队只会在首次交易中索要门票,并直接在店内销售,不会批量索要其他门票。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 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的食品,应当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检验检疫局、卫生行政部门等执法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将其销毁或返还给供应商处理。 负责人:年月日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系统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全过程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准备和应对。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监测、预警和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2当紧急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公司应立即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销毁有关证据。4.4在随后的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理过程和事故原因。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信息,并解释和解释可能的危害。 5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表明工厂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厂报告。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首先组织对紧急情况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进行调查当确定紧急情况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工厂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计划进行处理,以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体系

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按岗位归档员工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并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食品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天上班前,组长应逐一检查每位员工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操作前要洗手,操作过程中要保持双手清洁。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时,应经常用75%精擦拭双手进行消毒。

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 上厕所前,你必须换工作服。出厕所后,进入食品经营场所前,必须再次洗手、工作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其经营资格、经营场所、食品流通和经营行为进行逐项自查,每周和每月自查一次。自查记录应当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 对违法经营食品的,工商部门将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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