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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食品是指掺入了对人体具有生理
毒性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食品犯罪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2)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3)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4)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合理界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需要把握以下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既包括法律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如《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13种情形;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如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28种药品。
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包括卫生部公布的6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列出“苏丹红、三聚氰胺、工业用甲醛、罂粟壳、革皮水解物、废弃食用油脂、工业明胶、工业酒精、敌敌畏、盐酸克伦特罗、敌百虫”等64种非食用物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首批《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明确列出西布曲明、麻黄碱、甲苯磺丁脲、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地西泮、硝西泮、阿替洛尔”等47种物质。
第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如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禁止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等18种高毒农药;第632号公告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第1586号公告新增“苯线磷”等22种禁用农药,其中“苯线磷”等10种农药自2013年10月31日起禁止使用;第176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名录》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第1519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
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对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作了规定。
第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兜底条款,是指除上述所列物质之外的其他“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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