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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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不足及完善

作者:黄俊辉 黄立望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03

要: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自下而上的联系机制,使得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接受矫正、抵触社区矫正,甚至干脆不报到、玩失踪,不把社区矫正当一回事,因此,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机关;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2-02

社区矫正是指将被依法判决或裁定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管理方式。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既是中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继中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31日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项程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中存在的不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此处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从被判决或裁定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好登记接受手续后告知其前往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整个流程是自上而下,而实践中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此时司法所该如何处理;或者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未在当地司法所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又该如何处理,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没有一个可以自下而上的管理机制。 二、完善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现今,中国政府职能逐渐倾向于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笔者认为,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也应该以人为本,本着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立场出发,制定一套自下而上的工作联系机制作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补充,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第一,对于直接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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