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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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关

作者:刘杰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8

要:刑事速裁程序在全国18个城市试行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院在同样的18个城市继续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总结刑事速裁程序两年的试行经验上进行的制度选择,二者之间具有承接关系,也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为刑事速裁程序的升级版。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审判中心主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一般关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新近设立,尚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没能全面运行,而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的刑事政策、精神、法律实践在我国早已有之。如我国一贯奉行的 坦白从宽 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政策依据。其余诸如《刑法》中关于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减刑、假释等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简易程序的适用要求被告人认罪、当事人和解的程序中,也都体现着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

2014年,两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开始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工作,这在本质上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称《办法》),对于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类型、基本条件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从《办法》上来看,刑事速裁程序指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罪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就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来看,刑事速裁程序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一种诉讼程序,其在本质上也是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程序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都是国家为了解决轻微刑事案件逐年上升的问题,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所作出的制度选择。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之间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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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设立背景来看,二者都是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立就是为了应对轻微刑事案件剧增带来的案多人少问题和司法资源紧张现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结束后通过总结经验和不足实行的一个升级版,相比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宽的条件放宽,可以进一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更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到疑难案件的处理当中。

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二者均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都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并且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而且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有异议,且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在《刑事速裁试点办法》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成为二者共同的基础。当然,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最终的决定权在实质上属于当事人,而非检察院或法院,当事人有权拒绝适用,也有权在接受适用之后表达异议,从而终止适用。

第三,从形式上来看,二者均需一定的形式载体。刑事速裁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具结,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相比之下,刑事速裁程序只要求签字具结,并无明确的格式文书;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签署具结书,确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格式文本的形式。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载体,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因此,二者都是以签字具结作为程序启动的前提。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的不同点

首先,从适用案件的性质上来说,二者对案件性质的限制不同。根据《刑事速裁试点办法》,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仅限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等十一种特定犯罪,对可适用案件的种类进行了列举,而新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案件性质并无限制,案件适用范围得到极大地拓展,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繁简分流的作用。 其次,从判处刑罚的角度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程序对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限制不同。刑事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只针对那些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或是对依法进行单处罚金刑罚的案件;而认罪认罚从宽对适用案件的刑罚种类、期限并无明确限制,由于两院出台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缺乏规定,在实践中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能否适用認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现了混乱,学界对此也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虽然将所有案件纳入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适用范围能够使更多的案件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得以解决,但是如此一来,那些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认罪认罚来获取从宽处罚,显然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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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二者对适用对象的排除也存在区别。刑事速裁程序的排除适用情形共规定了八个条款,其中最后一个条款是兜底条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排除适用情形共规定了四个条款,最后一个条款也是兜底条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较之刑事速裁程序的排除适用情形要少。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此限制。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扩大适用,更有利于发挥其繁简分流的作用。

最后,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更多地体现在程序上,即简化庭审程序,在实体适用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不能单独作为量刑情节,而是规定当且仅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选择自愿地认罪并且要求其积极退缴赃款以及赃物,且要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损失以及真诚地进行赔礼道歉,而且要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只有这样可以进行从宽的处罚;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体现为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在程序上从简,在实体上从宽处罚。在实体后果上,并未设定取得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谅解的限制条件,而是认罪认罚即可以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参考文献

[1]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66期第137页。

[2]王瑞君:《认罪从宽实体法视角的解读及司法适用研究》,《政治法律2016第五期。

[3]韩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与边界——兼与刑事速裁程序比较》,《学术交流》2017年第八期117-123页。

[4]刘方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设路径——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年第3103页。

[5]郑赫南:《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开先河》,载 2014430日《检察日报》第5版。 作者简介

刘杰(1992),男,汉族,籍贯:山西大同,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2016法律士,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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