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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药房在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严格遵守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出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房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供货单位由药房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药房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技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北京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房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房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人员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药房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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