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外代购消费维权的思考

2023-03-18 09:38: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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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外代购消费维权的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的购物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从实体店消费慢慢转移为网上交易,从境内延伸到境外。网络海外代购模式的出现,使代购成为新型行业,越来越多的个人入驻支付宝、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海外代购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如其对于产品了解不全面,只能通过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以及网页进行了解,又如,经营者提供产品存在信息不全面、质量不达标、制假售假以及欺诈的问题,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法律的滞后性,维权方式的单一、举证困难、管辖权异议,使消费者维权过程面临重重困难。对此,保障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合法权利迫在眉睫。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消费身份难认定。海外代购的主要交易方式为,购买者通过网络平台在代购商的店铺购买产品,代购商根据购买者的要求,国外销售产地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并通过快递邮寄,购买者只需在网络平台进行付款即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购买目的是生活消费需要,仅对消费者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并没有解释何为“消费者”,同样也未明确“生活消费”的具体含义。在目前实践中,海外代购纠纷案中会对生活消费进行缩小解释,仅认定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只有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购买者才能认定为消费者,为了提高生活质量的购买者则不能认定为消费者,导致购买者权利救济困难。

(二)产品质量难保障。代购产品大多源于境外,生产地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不一定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部分代购商为了谋取利益,贩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由于产品在国外生产销售故产品往往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通消费者无法正确掌握产品的使用及成分,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和国内的相关产品存在差异,代购商并未进行全面说明,同时,海外产品在入境时并没有进行监管部门审批,无法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三)部分举证存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海外代购行为基本上都是网络购物行为,如在淘宝、京东类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平台查找到聊天记录等,这仅是针对购买行为提供了举证责任,但证明产品不合格,质量不达标这些问题就存在举证难的情况。并且在网络海外代购中,存在无法找到聊天记录的情况,消费者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关于海外代购消费维权的建议

(一)明确海外代购消费概念。海外代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首要任务是消费者身份认定,进一步明确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认定问题,明确海外代购多方关系中消费者,从根本上解决海外代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在海外代购中,根据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进行区分,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或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购买者,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广义的生活需要,应认定为海外代购中的消费者,而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则不认定为海外代购的消费者。

(二)加强海外代购产品管理一是严格准入。针对代购商,设立严格的代购商准入机制以及淘汰机制,要求符合一定资质才能进行海外代购,在入驻环节提高实名认证难度,对评价


较差、信用度较低的商家,要求及时整改或者予以淘汰。二是公开信息。虽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化妆品管理条例》中,针对代购的食品和化妆品所公开的信息进行规定,在代购产品中,食品药品和化妆品在代购产品中占据主要份额,但奢侈品衣、包的代购量也不容忽视。因此,产品和代购商信息应当公开,确保消费者在决定购买之前,对产品的信息有着足够清晰、真实的了解,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平台应当要求代购者履行相关披露责任,必须对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说明,确保消费者正确和安全使用。三是完善标准。尽快提高和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体系,确立统一的、合理的、科学的、安全可靠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严格入境审批,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采取过错推定或举证责任倒置的归责原则,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由物流商家、代购商家、实际供货商家来证明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产品质量安全,只有在各方证据充分证明其产品确实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免去其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日本在《关于电商与信息交易准则》中明确指出,网络市场中的经营者必须对每条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进行12个月以上的存储,以便于行政机关对违规经营进行有效取证。对此,可借鉴日本经验要求平台对聊天记录、购物记录等证明保存一定时间,并在消费者行使权利时,不得限制、禁止为其提供证明,从而缓解消费者举证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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