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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 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 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政府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③租调制: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
④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唐朝则取消了庸对年龄限制。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 ⑤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明朝后期开始实行,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纳银代役、赋役征银的办法,标志着赋税制度由繁到简、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
⑧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朝雍正时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地丁银。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赋役制度沿革的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②农民由必须服一定的徭役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志。 ③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④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田租、人头税等);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对商业征收重税。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封建社会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主要措施。
主要包括;汉初的轻徭薄赋、十五税一、三十税一;唐初的轻徭薄赋、均田制、租庸调制和唐后期的两税法;北宋的“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前期的“更名田”、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学生容易忽略轻徭薄赋和土地政策。)
古代重要税制的社会意义: (l)租庸调制的社会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纳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同时,也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②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在是改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的结果。
(2)两税法实行的社会意义。①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苛捐杂税的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②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③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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