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及颁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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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及颁发暂行规定

同研(2001164 (2004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申报、审批及制作颁发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毕业证书是毕业生取得学历资格的重要凭证,各单位对于研究生毕业证书的申报及颁发工作应予高度重视。

第二条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于每月底(寒、暑假除外),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以《同济大学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申报表》的形式,报研究生院管理处。研究生院管理处在下月底前,完成毕业证书的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领导审批,及证书的制作工作

第三条 毕业证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所)负责颁发。各学院(系、所)凭毕业生的《同济大学研究生离校循环表》,集中到研究生院管理处领取毕业证书。未办理离校手续的毕业生,不能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毕业生应按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指定部门采电子图象(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采集的,应及时补充采集)。未被采集电子象的毕业生,将无法制作毕业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同济大学研究生毕业证书制作颁发程序





学院(系、所)每月底将《同济大学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

答辩申报表》报研究生院管理



研究生院管理处汇总并为毕业证书编号

管理处打印毕业证书审批表,核对毕业证书信息

管理处审核,研究生院审批

打印毕业证书,贴照片

到校办加盖钢印和校长签名章

各学院(系、所)凭离校循环表到研究生院管

理处领取毕业证书

向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

研究生院管理处负责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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