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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20.09.30 2020.09.30
教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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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体)局:
现将《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9月3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章 安防建设 第四章 安全管理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规范(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安全事故,保障校外培训机构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或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非寄宿制、开展短期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有中小学生参加培训的寄宿制的校外培训机构,参照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责任体系。校外培训机构履行内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是本机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健全责任体系,明确教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程序;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安排必要的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巡查日志和记录详实、清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1次安全工作;建立奖惩制度,推动安全责任落实。 第三章 安防建设
第六条 人防建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保安员:同一培训时段师生总人数少于50人的机构,至少配1名安全保卫人员;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至少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使用商务楼作为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如聘用商务楼的保安员负责安全工作,应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其安全责任,确保安全工作有人管。学生培训期间,保安员必须在岗。
要对保安员入职进行政治思想、心理健康、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审查,防止“带病上岗”。要强化安全保卫人员培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 物防建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暴恐安全装置,为安全保卫人员装备必要的执勤、防护、抓捕等装备: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机构的重点部位、区域或场所,要安装防盗安全门。教学区域通道等部位、地段,要安装照明设施,亮化率达100%。机构内教学场所的水、电等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规范。拥有独立办学场所、独立专用校区或独立培训院区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因地制宜设置防冲撞等防护设施。
第八条 技防建设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和区域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90天。教室和教学区域以及主要出入口、走廊、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视频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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