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培训记录《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2-11-26 09:32:3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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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培训记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培训课题 时间

培训地址 参加人员

办公

全体教师(分两轮)

主持 主讲





实行程序:宣告培训纪律和安排—主讲人培训—参加人员谈领会和见解—主持总结培训内容:

1、看法: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作为一项基自己权遇到保护。《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益;教育应当免费,起码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这样;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应广泛建立,高等

教育应依据成绩而对全部人同等开放。 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同等权益。所谓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进入学校或许其余教育机构以合适于其身心发展的合适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许其教育培训的权益。其内容包含受教育时机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论权三个方面。 2、入侵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基本特点 1)入侵学生受教育权的实行主体主假如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2)入侵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对象常常是学习落伍生。只管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及部分家长入侵学生受教育权不是平白无故的,但学生自己学习不好和违纪是被入侵受教育权的主要原由。 3)入侵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成心实行的行为。 4)入侵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9 条规定,学校有“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8 条规定教师有“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敬学生人品,促使学生 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从这些规定看,入侵学生受教育权是法律明确严禁的行为,即是一种违纪行为。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订正,表现了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目标的原则,即意味着要使学生获得全面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每一个人在法律眼前都是同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眼前也应当是同等的。学习利害与否、家庭贫富与否、身体残疾与否 都不可以作为能否享有受教育的标准。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小孩、残疾小孩、问题小孩、家庭困难小孩、少量民族小孩等全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订正明确规定学校开除学生是入侵学生受教育权的违纪行为。学校教育学生离不开对学生的管理,学校管教课生就拥有相应的管教权。关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学校有权也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必需的时候能够采纳处罚的举措。在过去,学校关于严重违犯学校校规、校纪的学生或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能够赐予严重的处罚,比方,迫令其休学或开除其学籍。可是订正后的《义务教育法》和订正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无论任何状况,学校都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法律的这类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健康成长。由于,未成年学生年纪尚小又没有一艺之长,一旦失学或辍学,过早进入社会后就没法就业,极易走上违纪犯法道路。学校保障未成年人完好的接受义务教育不但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证,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保证。

5、《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订正突显了对“问题学生”和“乞讨小孩”受教育权的保护。

教育权的一项内容就是教育时机的均等。不可以因政治思想原由、家庭身世原由和经济困难原由等而排挤公民特别是小孩和学生的教育时机的均等权。关于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国家和地方公共集体有义务供给奖学的经费和方法。学校不得因政治看法、家庭身世和财富等原由此拒绝考生入学











总结

此次培训使大家深受教育,进一步加深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认识,一致表示要在实践中贯彻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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