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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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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2011〕107号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
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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