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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行发[2011]1699号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 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为摸清我省现有生产矿井煤矿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之间的差距,我厅于2011年11月8日在西山大厦召开了全省生产矿井能力核定工作座谈会,会后将各单位实际生产能力与证载能力不一致的矿井进行了汇总分析,经研究,拟对部分生产矿井进行能力核定,现将能力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1、符合国家和我省煤矿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持证合法生产矿井。 2、在2006年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后证载能力一直未发生变化,由于技术改造等原因,现实际生产能力与证载能力不一致的矿井。
3、2007年以来投产的实际生产能力与现证载能力不一致的生产矿井(重组整合中已核定过生产能力的不在本次核定范围)。 二、核定要求:
1、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摸底,精心组织,积极安排部署做好本次核定工作。
2、符合本次核定范围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核定单位开展核定工作,核定资质单位接受委托后,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提取第一手资料,对各系统环节能力严格计算,实事求是地编写《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并按规定附相关支撑性文件及资料。
3、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或各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结合平时监管情况组织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严格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要将通风系统能力作为审查的重点环节,同时要对矿井生产布局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
4、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程序行文上报省厅,省厅委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每一矿井核定报告进行认真审查,根据资料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审查不严的管理部门及随意降低核定标准、弄虚作假的核定单位、煤矿企业,省厅将进行严厉追究。
5、参加本次核定的矿井省厅予以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能力生产。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上报时间:
上报省厅时间截止到2012年3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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