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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行政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包含日常办事程序、文书处理、会议、保密、信息等政务方面和事务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条 下级对上一级负责,上一级的工作指令,下一级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尽快给予回复。
第四条 对上一级交办的工作任务,超出本级或本部门权限,必须提出本级或本部门的意见,经本级或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请上一级做出决定。
第五条 公司经理接受下一级的请示后,由总经理根据职责权限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定是否报董事会批准或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六条 文件如须有关部门会签,应会签后交有关领导批示或签发。
第三章 公文处理
第七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要有人员保管公文工作,保证公文安全。 第九条 公文必须经过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如必须改动,应报签发人同意。
第十条 缮印的一切公文需有签署,符合格式,字迹清楚,整洁美观,校对无误,份数准确,校对人应在文稿上签名。
第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印章管理人可不予盖章。 第十二条 封发公文时要对公文进行检查,防止差错。
第十三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几个单位的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立卷。
第十四条 立卷公文,应按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四章 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保单、传真、单证、报表、账册、照片、软盘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
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声像档案等,它们是公司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把在保险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和可以利用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档案工作基本任务:
一、按照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档案。
二、负责接收、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公司的各类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四、负责编辑各种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档案利用者要负责所借阅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
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未经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十九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单上签字。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将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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