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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来源:原创 人气:1541 录入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录入时间:2008-3-7 关键字: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黔国土资发[2007]86号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我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围绕“治乱、治散、治本”的工作要求,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基本完成了整顿阶段的工作任务。当前,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开展改革省级登记发证矿业权审批制度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我厅在电子政务方面的优势,服务和方便社会公众,强化廉政建设,选择遵义市开展省级登记发证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自2007年12月1日起,我省遵义市所辖范围,凡属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等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设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窗口直接受理。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收文回执。申请资料通过扫描进入电子政务系统,形成网上审批事项,并由省国土资源厅电子政务系统设定固定格式直接向申请矿区范围或勘查范围所在地的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传输征询有关情况通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不同的矿业权申请事项,及时对矿业权设置情况、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同时并行从网上直接向厅反馈相关情况。若市、县提供情况不一致时,以市、县两级核实统一意见后提供的情况为准。矿业权审批结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从经办文列表中查询。
矿业权申请人取得矿业权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各提交一份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的相同内容的申请资料备案,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备案回执。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缩短矿业权审批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对受理的矿业权申请登记审批事项,除省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外,一律由原来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原已提交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且每年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储量消耗登记、提交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按规定缴清矿业权价款的采矿权的延续、变更(扩大矿区范围除外)登记的,不再提交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文件,也不要求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在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登记中,凡不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和变更开采方式的,不再提交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认定文件。开采作为普通建筑材料之用的砂、石、粘土、页岩,且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简测报告,并按规定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地质简测报告不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和备案。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转让申请,授权由原发证机关审批。 三、加强对矿业权审批登记前置性工作评审备案认定工作的管理
针对目前矿业权审批登记前置性审批事项多、审批时间长的实际,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涉及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置性审批事项的评审、认定、备案工作,将进一步减少报件数量,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评审承担单位的管理,向社会公布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名单,改变目前只有一个评审机构的状况,逐步做到各种评审事项可由两个以上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应采用信息技术,实行事务公开,收办分离,限时办结,统一评审收费标准的制度。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技术资料由出让工作实施机关组织编制并按照登记发证权限组织评审、认定、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社会,方便公众的管理水平。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快煤炭资源整合
我省各地煤矿整合和调整布局方案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列入各地方案中的整合煤矿、技改扩能扩界煤矿和民用煤矿的采矿权办理工作,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报件资料,缩短办理时限,主动协调服务。省国土资源厅已按照
省政府制定下发的审批整合煤矿行政许可一条龙办公程序要求,将原整合煤矿网上办理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于市、县国土资源协调办理的事项,要创造条件,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切实解决煤矿整合中整合煤矿矿区范围与其他矿权重叠及与国家规划大中型矿山建设冲突问题。对不符合规定申报的矿区范围,一律以原审定或相关文件规定的矿区范围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整合时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的数额按市场原则由原矿山企业间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整合或收购,资源整合前属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其矿产资源价值不能参与评估,其采矿权价款在办理整合煤矿采矿权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资源整合前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以原缴纳的价款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参与价值计算。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达不成整合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对矿权组织评估后进行拍卖。 五、强化市场配置资源机制
大力推进用市场手段配置矿产资源的机制,充分发挥我省矿产资源优势。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不得采取行政审批或协议方式处置;对煤、磷、锰及规划勘查区内的铝土、金等主要矿种、大宗矿种,坚持以“资源定规划,规划定项目,以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发业主”的原则,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根据国家关于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试点的要求,改进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计算和交缴办法,将矿业权市场建设与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相结合,对我省矿产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的矿区,在整顿工作的基础上,对已有矿权进行合理整合或收购,编制勘查开发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做到依法持证勘查开采,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和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六、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
我省矿产勘查活动活跃,矿山数量众多,为了切实督促业主做到依法勘查开采,必须构建由行政管理人员、矿山督察员队伍、乡镇矿产信息员及中介机构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矿产勘查开发督察责任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监管。我省要在尽快组建省级督察员队伍的同时,配套建立督察工作制度,把对重点勘查项目及重点矿山的督察落实到每个督察员,明确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要加快发展中介机构,对于经常性的监管督查由督察员承担,对大中型矿山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的绩效评价委托中介机构承担。要解决好督察工作的经费问题。探索采用无人机遥感技术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力争对矿产资源重点县的乡镇动态信息员实行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从当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中解决。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依法监管责任,形成多途径全方位的矿产资源监管责任体系。 七、加大地质勘查投入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加强地质勘查投入,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采取财政投入、社会筹资等多渠道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充分发挥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的作用,实现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国有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与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合作,共同投资矿产勘查项目。建立地质找矿激励新机制,明确对取得重大找矿成果的地勘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地质找矿成果形成的矿业权公开出让并收取价款的,按照一定比例,由中央、省、市、县政府共同分成。 八、加强政务信息公开
公众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申请事项,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原来告知“不能办”的管理意识转向告知“怎样才能办”的服务理念转变。进一步规范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模式,准确公开行政事项的办理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保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在网上即时查询,行政审批结果及时上网公开。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以《贵州省国家矿产地公告》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坐标范围、矿种(放射性矿产除外)、矿产地名称(不含储量)。对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的设置等定期向社会公布,尽快实现数据和图形相统一的公布形式。省国土资源厅将在电子政务窗口设立单独的查询电脑,录入矿产地、规划、勘查区、已设置矿权等数据供查询。
以上意见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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