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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和使用教育奖励与惩罚手段
摘要 奖励和惩罚都是教育孩子的重要手段,这一点是无容置疑的。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要想使其成为良好的教育手段,都必须运用得当,否则将会适得其反。 关键词 不当惩罚 正确运用奖惩 教育手段
奖励是教育孩子的重要手段,这一点是无容置疑的,即使在很小的孩子身上,也可以看到奖励在促进孩子积极的行为方面的作用。有人做过这样的实验,选择一批两岁左右的孩子,学习扭转门把手,将门打开,但开门以后受到的奖励情况不同:甲组的孩子打开门后,能够看到的是站在门口的妈妈;乙组的孩子打开门后,能够看到的是挂在门口的一张女子的画。实验结果表明,甲组的孩子学习扭转门把手开门的技能的积极性远比乙组的孩子高,而且学会的也快。因为做为一种精神的奖励,前者远比后者大。
奖励在促进孩子的积极行为方面,同样起着重要作用。作业本上,如果老师给盖上一面红旗,表示作业成绩优秀,就会鼓舞孩子下次把作业做得更好;一次外出春游活动的决定,可以使孩子在几周都为春游做各种积极的准备。
惩罚同奖励一样,也是教育孩子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理解惩罚的含义上,有些家长却产生某些错误的认识,较为普遍的一种是把惩罚理解为体罚。他们认为孩子能懂得的道理有限,犯了错误,不是三言两语能给他们说清楚的,即使说清楚了,他们也不一定真动感情,也不一定真有体会,而“打”这种手段却可以十分简明地告诉孩子是非的标准。可以用“该打”或“不该打”来划线,“该打”的事自然是不该做的,受了皮肉之苦,下次自会记住。
但是,无数以往的教育经验和教训表明,“打”不是一个好办法,它起码有几个明显的缺点:第一,“打”使孩子皮肉受苦,精神紧张,大哭一场,影响身心健康。没有一个孩子会愉快地接受一顿痛打,他们在心理上受到的伤害也许比皮肉之苦更深;第二,孩子被打怕了,再有过失,就不敢坦率的承认,逐渐养成掩盖错误、撒谎骗人的毛病;第三,“打”会造成孩子同父母之间情感上的距离。尤其是进入小学以后,孩子已经比较大了,他们懂得打人是不对的,他们明白法律上保护儿童不受打骂的权利,父母如果坚持体罚孩子,会引起他们的反感,或遭到他们的反抗。轻者对父母疏远,有不满情绪;第四,“打”使孩子从父母身上看到一种待人粗暴、不平等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是我们社会所否定的,但孩子却从小在父母和自己的关系中首先体验到这一点,这不能不说是教育者极大的失误。这种体验多了,会使孩子也逐渐染上一种粗暴的待人态度,而且会产生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弱肉强食,力气大的就可以欺负力气小的。久而久之,他在同学中间会变得粗暴,不讲理,甚至霸道。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打”是一种不良的惩罚手段,应该被排除在正当的惩罚之外,而正当的惩罚依然不失为一种教育子女的手段。
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要想使其成为良好的教育手段,都必须运用得当,否则将会适得其反。在正确运用奖励和惩罚手段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把奖励和惩罚措施同说理教育结合起来。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本身都不具有说理的作用。所谓赏罚分明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指哪些该赏,哪些该罚应该界线分明;另一层意思是为什么该赏,为什么该罚也应该同时讲清楚。如果后一层意思说得不清楚,那么前一层要划的界线也就很难分明。孩子办了一件错事,应受惩罚,但家长却没有给孩子讲清楚为什么要罚他,他可能会觉得罚
得不明、不公,虽然受了罚,但却不服气。因为不明白受罚的原因,下次他可能还犯类似的错误;因为不服,他可能在情感上或行动上同父母对抗。所以,家长每次对孩子实施奖励或惩罚时,都必须向孩子讲明道理,让他明白为何受奖,为何受罚,并且应该向他讨论或向他提出要求,下一步应该如何继续努力或如何改正错误。
第二,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都应及时进行,这一点同成人相比有一点不同。对成人的奖励,常常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评定之后才实施,例如月奖、季奖、年奖,还有一些可能几年才评定一次,如劳动模范称号等。对孩子来说,有些也可采用月奖、学期奖、年奖等方式,但还有许多事情最好采取及时奖励的方式。奖励是一种强化剂,可以强化儿童良好的行为或动机,如不及时进行,就失去了及时强化的作用。惩罚也是一样,儿童犯了错误,如作业做得太不认真,应该要求他立即重做等。应该明白趁热打铁成效大,而放冷了的铁,再打就是白费劲了。
第三,奖励或惩罚都应该适度。奖励的大小,应该同应受奖励的事实相适应,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俗话说:立大功,受大奖;立小功,受小奖。如果小功大奖,必然会失去奖励应有的作用,而且可能带来某些副作用。奖励适度的另一个要求,是奖励不能过于频繁。惩罚也是一样,必须适度,而且更要严格掌握,不到非用不可时,不可轻易使用,但只要决定使用,就要严格执行,绝不允许孩子马马虎虎混过关去,要罚得他留下深刻的印象。
第四,不论是奖励,还是惩罚孩子,父母必须态度一致,最好是经过商量后采取统一行动。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来不及商量,一方决定惩罚孩子时,另一方绝对不要袒护,而要给予充分支持。假如父母双方对是否应该惩罚孩子看法不一致,也要注意绝不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论,而应在事后相互提醒或讨论,以求统一认识。总之,在孩子面前,父母的态度要一致是绝对必要的。
第五,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孩子的行为同成人的劳动不一样,成人劳动要创造物质财富,以工人为例,工厂根据他创造财富的多少,以及超过规定限额而超产的多少,按一定比例发给他奖金或奖品,同时给予口头的或书面的表扬、记功等精神奖励,这是完全必要的。孩子则不同,他们的行为表现,一般是在学习、道德、生活等方面显示差别,一般不创造物质财富,所以,一般情况下,孩子在学习、品德、行为等方面即使有较突出的表现,也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不应该接受较重的物质奖励,尤其在家庭教育中,更应该这样。当家长需要给孩子一些物质奖励时,也要注意用低档的,并经过精心选择的奖品。还有一种奖励方式,那就是由于孩子取得的某些较突出成绩,决定带孩子出去旅游,这要根据家庭的经济情况,决定旅游路线的远近。无论如何不要用钱做为物质奖励的手段,孩子表现好一点就奖钱,久而久之,孩子会形成为钱而学习,没有做好事,帮助人的意识。
有一副漫画,父亲告诉儿子,如果儿子能考100分,就奖励他1元钱。结果,儿子考了50分,于是拿着考卷回家,跟他爸要5角钱。这虽然是一组漫画,但却富于孩子的哲理,很值得家长们深思。
参考文献
【1】檀传宝;论惩罚的教育意义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02期。
【2】郑敏;劣性惩罚行为的危害、成因及对策[J];现代中小学教育;2004年05期。 【3】罗牧言;感情银行[J];师道;2010年02期。
【4】娄立志;论目前我国教育的主导价值[D];华东师范大学;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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