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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八
次双拥模范城(旗县)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 【公布日期】2010.11.0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0.11.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自治区第八次双拥
模范城(旗县)检查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全国双拥办工作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双拥工作要点》,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11月中旬开展自治区第八次双拥模范城(旗县)检查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评的指导原则
依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边疆安宁为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全面落实双拥政策法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确保创建活动的正确方向。 二、检查考评的范围:
各盟市申报推荐的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 三、检查考评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规定,对申报全国和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的地级市和旗县、市都要进行认真的检查。由于时间所限,原则上每个申报地区安排一天的检查时间(地级市可酌情延长)。
1、听取各盟市和受检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以来双拥工作简要情况汇报(不超过30分钟);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2010年双拥模范城(旗县)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分组、分项深入所涉及的单位、场所和人员,按照《2010年双拥模范城(旗县)检查考评表》要求的检查方法,通过查资料、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和开展问券调查等形式,逐项检查,并进行评分;
3、每地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负责人与盟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 4、全部检查结束后,由各检查组负责人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组情况汇总后将向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同时,提出拟表彰的自治区双拥模范城(旗县)和拟推荐的全国双拥模范城(旗县)的初步意见,提交自治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检查组人员组成
拟组成四个检查组,分别由民政厅苏权副厅长、王守俭副厅长、内蒙古军区政治部石宝龙副主任、武警内蒙古总队张旭副政委任组长。每组6人,分别从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边防总队、消防总队、森警总队政治部和民政厅有关处室及盟市双拥办抽调组成。 五、其它要求
1、各盟市申报的旗县市不得超过所辖旗县市总数的50%,与此不符的请重新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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