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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特点
*书风剑骨
公文属于科学文章中的应用文体。应用文是非常庞大的文章类群。 私人信件、留条一类的短文都属于应用文,而公文则是应用文中特殊 规范的一种。从把握公文的本质,并从确定公文在应用文的坐标以及 辨别公文自身种类等角度出发,有必要对公文进行准确的定义。
公文,全称公务文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用来办理公务、有一定格式的应用文。公文办理公务,就是以文字的形式实施管理。公务、应该包括内务和外务,即内部管理和处理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公务还分为政务和事务,政务是社会组织领导所主管的人员安排和组织发展的大事;事务是社会组织全体成员从事的业务性、日常性的工作。
从公文的概念中可以提取出公文的特点来。作为客观事物的公文的特点和作为客观事物运用的公文写作的特点是密切相关的。
1.公文内容的公务性
公文的“公”,指的是社会组织。个人的感受认识,只能用文学 作品或者一般科学文章来表达,而不能用公文来表情达意。公文写作者或发布者只有在职务的前提下,并且只能是社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才能代表社会组织发出公文。公文的内容必须是反映和传达社会组织的公务信息,党纪国法都规定了公文内容的范围和性质。
2.公文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格式,有惯用格式和法定格式两种。惯用格式,是约定俗
成的,没有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公文中计划和总结两部分。法定格式则是权威机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写作。法定公文中的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更由最高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通过法规性公文规定了严格的格式。还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公文格式同时又是程式,呈现出公文写作和办理的程序性。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是公文特性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文写作和办 理的需要。公文具有公众性和同一性,对社会组织成员产生一致的认 可、制约和指挥,否则社会组织就不可能运作。相应地,反映和办理公务的公文形成的格式和程式,显著提高了公文写作和办理的效率。可以预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进步,公文的规范及格式会更加科学、严谨、公文写作和办理将会实现数字化和自动化。
3.作者和读者的指定性
文学作品的作者没有特殊限定,读者群一般也没有限制。但是, 公文的作者只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或者第一领导人。有权利进行公文写作的社会组织,必须依照法律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这一社会组织及其第一领导人,就成为公文的法定作者。至于动笔起草公文初稿的人,如秘书、应称为起草人,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公文的读者是特定的,在公文格式上有专门规定,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和“传达(阅读)范围”。有一点要注意,有的告知性公文如通告,指定了读者应包括发出公文的社会组织之外的社会群众。
4.法定权力的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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