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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生犯罪人之悖论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21年第2期
文/本刊记者 陈侃
犯罪,一直是人类文明进程中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之一。也正是从犯罪产生之时起,人们开始对犯罪的本质尝试进行各种解释。比如柏拉图就出于以经济解释犯罪本质的角度将犯罪归结为贪图金钱的结果,亚里士多德则将贫困、情欲和放肆列为犯罪的三大原因。现如今,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类型的犯罪不断出现,如何准确分析不同的犯罪成因并寻找出有效的预防方法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的焦点。
在众多犯罪现象中,累犯和少年犯的问题尤为引人关注。随之而来的问题在于,从累犯和少年犯的问题出发,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反问,这个世界上果真存在天生犯罪人吗?正如早先中国法院网评论文章所指出的那样,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出于社会防卫的需要,不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顺理成章的事,而且法外追责也未尝不可以考虑。反之,则需要谨守刑法的谦抑性,同时强化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而不是简单地一关了之。
管不住的手
2020年7月,上海市某饭店经理报警称店内5瓶茅台酒遭窃。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一名窃贼先后两次从饭店一楼包间的窗户进入饭店,从酒水柜上偷走了5瓶贵州茅台酒。
很快,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据了解,案发当日凌晨,李某某闲逛至饭店附近,发现饭店北侧一扇窗户没有上锁,便翻窗进入包间,确定店内没人值守后进入大厅着手偷盗。原本试图从收银机内偷点钱,可是翻遍了所有抽屉,却一无所获,便将目光投到收银台旁边酒水柜上的茅台酒。李某某知道茅台酒的价值不菲,便拿起3瓶茅台酒装入塑料袋,返回包间翻窗离开了饭店。得手之后,李某某打算再找家店铺偷些吃的,谁知兜兜转转间其又回到了刚刚偷茅台酒的那家饭店,想到酒水柜上还放着的2瓶茅台酒,李某某便第二次翻窗进入饭店偷走了这2瓶茅台酒。
11月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当月11日,经黄浦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实,这已经不是李某某第一次因为盗窃罪而锒铛入狱了。事实上,他曾经有过多次盗窃前科,2018年至2020年间,曾有3次因盗窃罪被判刑的经历,可以说是劣迹斑斑。
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处了解到,2019年11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铁路苏州站10、11号站台手扶电梯处,趁被害人戴容不备之机,窃得其放在衣服口袋内的OPPO牌R15型手机一部,并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内,逃离现场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2020年3月,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王某某早在2006年11月就曾因犯盗窃罪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两年后的2008年,其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从2013年起至2019年,短短的几年时间里,王某某更是因为盗窃罪前后共7次被判刑。从结果来看,对于诸如盗窃惯犯之类的犯罪人而言,刑罚的体验对其来说显然已经基本不起作用,想要通过刑罚对其改造似乎也已经不可能。对于那些很难通过刑罚进行改造,甚至无法改造的犯罪人来说,是否真的就意味着犯罪就是其天性?
天生犯罪人
其实,关于是否存在天生犯罪人的问题,国外的争论由来已久。19世纪后半叶,一方面,刑事犯罪尤其是累犯以及少年犯的数量急剧增加,传统的旧派刑法理论对此缺乏有效的应对。另一方面,随着自然科学快速发展,人们开始使用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对犯罪人进行实证性的研究,并以此查明犯罪成因,进而研究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为刑事政策提供方向。近代学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新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
首先树立新派理论的是被誉为“现代犯罪学之父”的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率先从医学中引入了实证的方法,从生物学和人类学的角度研究犯罪人,认定犯罪人的生物学方面特征,其代表性理论就是“天生犯罪人论”。
龙勃罗梭在担任监狱医生期间,对大量的犯罪人进行了人类学的测量以及外貌考察,通过一系列的对比,他发现犯罪人和其他善良的人有着明显的身体差异。在测定多数犯罪人的身体结构,尤其是着眼于头盖骨的特征后,他认为,具有一定身体特征的人当然会陷于先天性犯罪的宿命。因而犯罪如同疾患属于来自人的素质的必然现象。基于此,在处理犯罪人的方法上,理应排斥过去观念性的自由意志论,对犯罪也应当把重点放在作为其主体的犯罪人本身去理解。他认为,只凭犯罪事实这一根据处以刑罚是没有意义的,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原因适当处罚犯罪人。
应该说,天生犯罪人是龙勃罗梭早期研究中的核心命题,他相信自己在罪犯身上看到了某些与野蛮人相同的特征,换言之,这是一种返祖现象。不妨来看看龙勃罗梭本人的一段描述。他曾写道,就像野蛮人和有色种族具有许多独特之处一样,惯常性罪犯也经常表现出许多特点。这些特点可以归纳为:毛发稀少、缺乏力量、体重轻、头骨容积小、前额后缩、额窦发展明显、颞颥弓突出、颅骨较厚、下颌骨和颧骨凸出、眼眶歪斜、皮肤颜色较暗、长着把柄状耳朵或者大耳……对痛苦麻木不仁、在道德上完全麻木、懒散、没有任何负疚感、爱慕虚荣、喜欢赌博、嗜酒或者酒精替代物、情感强烈却又稍纵即逝、特别讲究迷信、对自我极端敏感,有着自己的关于神和道德的观念。
当然,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一经提出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在经过不断的社会调查以及社会经验的影响下,龙勃罗梭在其后期的研究和著作中也在不断地修正着自己的观点。这也可以从他后期同时从生理、心理、环境以及气候等多方面因素对犯罪原因进行探讨中看出端倪。
天生犯罪人的理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也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其后也有很多人继续沿用人类学的方法对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比如英国犯罪学家格林以及美国犯罪学家胡顿等学者。但是另一方面,这一理论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从某些犯罪人身上发现某些异常的身体特征,并不必然能够推导出所有的犯罪人均拥有类似的特征,更不能据此直接推导出犯罪是先天决定的这一结论。
犯罪饱和论
既然不能简单地用天生犯罪人来解释犯罪的成因,那么就必须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分析犯罪现象的存在。有意思的是,作为龙勃罗梭的学生,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并未完全继承老师的学说,而是在自己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根据这一法则,菲利将犯罪原因区分为人类学的原因、自然的原因以及社会学的原因,并且尤其重视犯罪的社会学原因。由菲利所著的《犯罪社会学》致力于阐述犯罪固然与犯罪人的个人原因,比如遗传、性格等有密切的关系,但与此相比更重要的是气候、风土等自然的影响和政治组织、经济状态等社会的原因,而且这是必然的现象。因此,想要防止犯罪,应当采取对应于犯罪个人原因的措施,同时还应当研究引起犯罪的诸多社会原因,去除其根源。
菲利认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是犯罪人生理、心理以及种族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对犯罪有着很大的影响,但是其本身并不足以产生犯罪,而是需要同其他因素相结合,互相影响才会最终产生犯罪。换言之,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从这一点上讲,每一个社会都会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所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按照这一观点,我们可以推导出的结论是,人之所以会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想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因此,我们知道人类的不幸产生于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一个变态人,是一个不能适应其出生于其中的社会环境的人。变态人缺乏社会生活的能力,生理上呈现出退化特征,发展成被动型或主动型变态人,最后成为罪犯。
事实上,根据犯罪饱和法则,我们还可以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犯罪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现象,而且也是一个不可被消灭的社会现象。既然犯罪是必然的,那么其也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因此,通过对社会的改良以及根据犯罪自然因素的研究所提出的一些措施,毫无疑问会在预防犯罪的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结语
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提到,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去寻找。如前文所述,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成因绝不是仅以天生犯罪人论就可以完全解释清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天生犯罪人似乎是一个伪命题。越来越多的案例和研究也证明了犯罪的产生往往与政治、经济、教育以及家庭等多方面的因素相关。至于人的天性,或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可忽视的因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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