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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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1991]8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1.06.17 【实施日期】199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 1991617 教基[1991]8号)



近几年,城乡学前班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在农村地区发展尤为迅速。据1989年统计,全国学前班幼儿人数占全国在园(班)幼儿总数的47.3%。其中,农村学前班幼儿占农村在园(班)幼儿总数的60%,县镇学前班幼儿占县镇在园(班)幼儿总数的36.2%,城市学前班幼儿占城市在园(班)幼儿总数的23.7%。应该肯定,学前班已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不可缺少的一种组织形式,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学前班在教育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学前班管理的归属不明确,办班条件差,教师专业素质低,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不符合幼儿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比较普遍存在“小学化”的倾向。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了学前 1 / 3










班的健康发展。

为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班的性质

学前班是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一种组织形式。在现阶段,它是农村发展学前教育一种重要形式;在城市,则是幼儿园数量不足的一种辅助形式。

举办学前班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小学附设的,也不应列为小学勤工俭学项目。 二、举办学前班的原则

各地应从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以及群众的需要等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可举办一年制的,也可举办三个月至半年的短期学前班;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半日制或隔日制等。幼儿园已能满足群众需求的城市,则不必举办学前班。

学前班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在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40人。

在人口稀少,居住分散,幼儿不足一个班的地区,可组织幼儿活动小组(站)或游戏组,但不允许和小学生合班进行复式教学 三、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

学前班的领导和管理,应依据《幼儿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行政上由主办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管理。农村学前班可实行乡办乡管或村办村管;附设在小学的,可实行乡(村)办校管。在业务上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由主管幼儿教育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学前班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应根据《幼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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