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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2015]99号
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细则。
第一条 标准学制为T年,在校学习年数在T+或-1年内的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 具有毕业资格; (三) 必修(必选)、自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00; (四) 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国家专业四级或专业八级成绩≥60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的雅思成绩≥5.5分;其它专业学生的CET-4成绩≥425分;
第二条 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有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 代替他人考试、找人替考、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组织考试作弊;或有两次及两次以上情节较轻的考试作弊或考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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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 查实有学术剽窃、学术造假行为的;
(五) 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的。 第三条 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3.00,或已获得硕士研究生录取资格,并符合第一条其它款项条件的学生,外语类专业的专业四级或八级成绩须≥55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雅思成绩须≥5.0分,其他专业的CET-4成绩须≥390分。
录取为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生CET-4成绩须≥295分。 民族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获得普通话等级考试(PSC)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的,或其他学生毕业1年内雅思≥6.0分,或托福≥80分的,可免除其CET-4成绩要求。
第四条 必修(必选)、课内自主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4.00或在同专业学生中排名前1%(不足百人的专业排名第1),并符合第一条其它款项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我校荣誉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具有南京工业大学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 (二)完成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和其它教学环节,获得双学位专业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 (三)双学位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2.00。
第六条 凡校外优秀应届毕业生修满我校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程30学分、并通过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者,可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由外校按照第一条~第三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我校教学事务部,由教学事务部委托相关学部(学院),对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情况及学生的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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