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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分类
一、新《条例》规定,目前党政机关通用的共有以下15个文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选用文种五种方法 (一)根据发文机关所在的系统来选用文种。 ①党、政都可用的文种(10个)
决定、公报、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②党委机关专用的文种(1个) 决议。
③行政机关专用的文种(4个) 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二)根据发文机关的层级和职权来选用文种。
1.受层级限制的文种:决议、公报、命令、令、公告。 2.受职权限制的文种:议案。
(三)根据发文机关的行文方向来选择文种
1.向上级机关行文时:报告、请示、意见 。 2.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时:函、通知、议案。
3.向国内外或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人群告知事项时:公报、公告、通告。
4.向下级机关行文时:决议、命令(令)、决定、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纪要。
(四)根据发文意图来选择文种。
1.用于部署工作 ①决议②命令③决定④(执行性)通知⑤意见 2.用于告知事项 ①公报②公告③通告④(告知性)通知 3.用于汇报工作 ①通报②报告③函
4.用于附载法规或印转文件 ①(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令 ②议案③(印发、转发、批转)通知 5.用于奖惩 ①(嘉奖)命令 ②决定 ③通报
6.用于任免 ①(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命令②通知③议案 7. 用于呈请和商请 ①请示 ②函 ③(有关决策建议的)议案 8.用于答复事项 ①批复 ②函 ③报告 9.用于记载会议 ①纪要
(五)按照公文的性质和内容的差异来选用文种。
1.请示、报告 ①是否有陈请性。 ②是否有求复性。 ③是否有事前性。
2.函与请示、报告 ①函是向平级和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②请示和报告是向上级单位行文。
3.决定、通知、意见 ①决定、意见与通知的区别在于内容的重要程度不同。 ②意见与决定、通知的区别在于内容的具体程度不同。 4.公告与通告 ①告知范围: 公告“向国内外”; 通告“在一定范围”
②告知内容:公告“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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