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工作制度是什么

2022-11-11 06:09:0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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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基本工作制度是什么



的基本制度,是仲裁组织和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基本规程。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到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否得到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仲裁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我国原有法律对仲裁基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通行作法,进一步确立和完善了协议仲裁、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及时、公正、有效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制度

仲裁协议制度是自愿原则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保证。其内涵包括:()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愿望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经解决争议。()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协议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选择。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和基本依据,是仲裁机构和行使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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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自愿选择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仲裁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既不能在未达成裁协议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去强制另一方接受仲裁,也不能在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单方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仲裁协议一经达成,双方当事人即应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签订了仲裁协议后,又共同放弃了这一协议那么解决争议的方式就需借助诉讼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机构,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一种是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并进行了实质性答辩而且就管辖问题未提异议的,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对案件可以继续审理。

三、一裁终局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 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定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一裁终局的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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