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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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经20031023日第三届教代会主席团第26次会议通过

并报请20031023日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和落实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发全校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经。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教学科研、学校内部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生活福利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交程序和提案要求,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教职工代表有权向教代会提出提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教代会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须经大会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 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四) 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 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的报告 (六) 履行其他应属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八条 本届教代会的代表可以作为提案人,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教代会提交提案。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

(一)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以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各方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定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


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提案: 1、不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3、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提案。

凡是代表提出的内容不合格不列为提案的问题,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教代会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表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要用钢笔或者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

(二)提案应当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提案应当一事一案;

(三)提案人向教代会递交提案,须有5名以上的提案附议人。附议人必须亲自签名。

(四)代表提案应当由各代表团收齐后在大会开幕一周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超过截至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只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一条 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其意见或建议应当通过代表作为提案向教代会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提案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下列立案原则的提案进行立案。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第十四条 经审查对于提案中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和下述问题,不予立案:

(一)同我国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属于共产党、共青团内部事务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内部事务的问题; (三)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属于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过审查,对于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于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意见并按提案内容及分工权限送交分管校领导审阅。凡是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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