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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思考
胡晓涛
【期刊名称】《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年(卷),期】2005(000)001
【摘 要】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院管辖的核心,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却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级别管辖划分标准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规定缺乏实际意义、当事人级别管辖异议权的欠缺及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导致对司法公正的破坏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法院管辖的确定及当事人相关权利的保护,笔者逐一对之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
【总页数】7页(P207-213) 【作 者】胡晓涛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法律系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思考 [J], 余鲲 2.探讨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完善 [J], 崔灵平 3.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思考 [J], 徐黎明 4.关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思考 [J], 徐黎明
5.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以诉讼标的额的变化为切入点 [J], 蔡芮; 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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