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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命 科 学 与 技 术 学 院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细则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是检验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标准之一。为了保证和提高本院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学院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 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与质量,并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如下: 一、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原则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华中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2、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学科点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建立和完善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体系和保障机制为目的。 二、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程序
1、凡本学院全日制博士生,其学位论文全部参加盲审,论文盲审专家全部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
2、凡符合答辩条件(见《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博士学位申请程序及答辩审议的规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寒暑假时间除外)。盲审材料包括:不含有任何指导教师和学生身份的内容的学位论文四本、论文评审费、以及学校统一规定要求的材料。提交的论文是否符合要求需指导教师和学院分管研究生负责人签字认可。
3、学科专业负责人根据已建立的专家库,随机选取确定评审专家单位,由专家单位委派专家评审。
4、评审资料及评审费用寄给评审专家单位,由学院统一寄出,本工作在博士生提交材料后的一周内完成。专家的评审意见一律返回给系研究生教务员,并由研究生教务员负责登记保存。(为保证评审资料及评审费的快速准确的寄送,研究生教务员在邮寄前应尽可能地和专家单位联系。)
5、为了保证有效盲审意见的及时返回,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应及时与评审专家单位取得联系。
6、盲审结果作为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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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的专家评审意见中,如果3名评审专家认为其论文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可以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果有2名以上(含2名)认为其论文需要重大修改后重新审查,作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至少在3个月后重新提交原专家评审;如果只有1名认为其论文需要重大修改后重新审查,再请一位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如果此专家认为其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作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的修改,至少在3个月后重新提交原专家评审。 (2)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的,则追加二位评审专家盲审,如再
出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即定为不合格。定为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半年之后方可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减少其指导教师第二年博士招生指标1名。 7、所有评审费用均由导师承担,邮资由学院承担。
8、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通过盲审后方可组织安排论文答辩。
9、本细则自2009年1月开始执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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