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2022-08-13 08:30: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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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司发〔20105号)

第五章 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 (三)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四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可以假释。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种类有: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 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 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 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 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 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 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 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四次警告或者两次记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五)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第六章 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五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30日前,由本人做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法定程序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公安派出所。

第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在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并通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原执行机关,由原执行机关发给其《刑满释放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的,司法所在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提出建议,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通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县(市、区)司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收监执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收押,并通知原关押单位到羁押地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所执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原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司法鉴定部门应作出死因鉴定。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审判法院或原关押单位。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司法所要及时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因重新违法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第七章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工作例会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六条联席会议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八条请示报告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第六十条教育培训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集中统一原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的


鉴定材料和其它应该存档的有关材料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的入档范围、顺序将材料装订、编号,做到一人一档,妥善管理。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转给执行部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

第六十二条目标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勾。凡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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