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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在网络群组中的行为规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师网络行为作如下通知要求:
1.以教师个人名义申请的个人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境内外自媒体平台。
2.以教师个人名义申请或参加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论坛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3.以教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微信、B站、抖音、快手等各类App上发布的个人言论或直播短视频。
教育引导教师对外发布信息或使用即时通信工具时,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和礼仪,远离红线、严守底线,维护教师良好社会形象。禁止发布不良、虚假、负面和极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不能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得参与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不能发布容易引来社会舆论关注的涉密、涉敏、虚假的教育教学相关信息。发布或转载的工作信息必须经上级部门已审核发布,或经过本单位或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不能通过暗示性语言向家长提出不合理要求;
不能通过互联网群组组织家长和学生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网络投票、积赞以及发红包、发广告、众筹等活动;
不能通过互联网群组组织家长征订教辅资料、电子产品等有价物品;
不能在班级群组中通报点名、批评学生、公布成绩或排名等; 不能通过群组发布涉及学生、家长隐私的信息; 不能出现其它违法、违规、不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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