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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五个误区
公文写作的五个误区误区一:在公文标题中,像正文一样使用各种标点符号纠正:公文的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里的法规、规章是泛指整个法律体系中各个位阶的法律,其中规章包括:规那么、制度、章程、条例、方法、细那么、规定、公约、守那么等,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标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资产评估操作标准意见〔试行〕》外面的书名号就应删去,即改为《国资委办公室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标准意见〔试行〕的通知》。
这里的“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是指在不改变语意的情况下能不用标点符号的就不用,不是绝对不用,除了前面所说的书名号,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也是在标题中常见的标点符号。
误区二:两个以上主送机关间用逗号还是顿号无所谓纠正:两个以上主送机关时,同类型机关间用顿号,不同类型机关间用逗号。
这里所说的同类型机关很多人分不清楚,党、政、军、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都是不同类型。另外,由于我国的政府机关有条块关系,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中,逗号前是对同类各人民政府的统称,逗号后的属于国务院下的各职能部门类。“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中逗号也是对各个类别机构的区分。
正文落款处的发文机关署名,这三个地方的机关名称〔或代称〕都是一致的,可以通过这三处来判断发文机关正确与否。
误区四:有签发人的公文需要标注签发人纠正:公文要对外制发都需要签发人签发,正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
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那么是不是有签发人就需要标注呢?很多人在看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有“签发人〞这一要素,答复说有签发人就要标注签发人,标注在版头发文字号同一行右空一字。其实,这样的答复是错误的,一般只有上行文才需要标注签发人,这主要是为了方便上级机关了解对于来文事项下级机关的具体负责人是谁,以便于工作开展。
简单地说,公文都有签发人,但只有上行文需要标出。
误区五:发文字号标注在公文的标题下面纠正:很多在平时做公文练习题时经常看到在发文字号位于公文的标题下面,但又看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说公文的发文字号要位于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下,这是就产生疑惑了,公文发文字号到底位于什么位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所说的是正式对外行文时所采用的完整公文格式,在完整格式中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位于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文头〕下面,但我们常常看到很多政务网站中公文的发文字号却位于公文标题下面,简单地说,有版头的公文,发文字号放在标题上方的方红线与发文机关标志下面;无文件版头的公文,那么发文字号放在标题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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