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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审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
发布及定期清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
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
(一) 本局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
(二) 规范性文件应由本局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三)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审查,制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局办公室报送区政府法制局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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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及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五) 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局或区政府法制局提出书面意见,由本局或区政府法制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 本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隔两年对本局实施执行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或修改,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
1.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适应的,包括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等,应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予修改;
2.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3. 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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