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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XX)XX律函字第 号
XX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违约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一、本律师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20XX年XX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XXXXXXXXXX采购合同书》,供应汇流箱设备,合同总金额XXX元。截止20XX年XX月XX日,贵司至今未支付货款X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委托人已向贵司按约交付设备货物,货物设备投运至今,已过质保期。经委托人多次催促,贵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贵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律师认为,若委托人陈述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委托人结合上述事实,就委托人与贵司签订合同及履约事宜之行为作如下分析:
贵司与委托人之间是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因贵司没有支付货款,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此,委托人依法有权追究贵司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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