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含股权激励)

2022-10-13 10:21:5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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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股东会决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经股东会决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名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5.1 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5.2 拟定、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5.3 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5.4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5.5 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5.6 负责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与管理 5.7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8 处理公司股东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6.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6.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6.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6.4 代表委员会向公司股东报告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委员会对被激励人员考评程序:

7.1 每年财务报告经审计认定后,公司被激励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7.2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以经审计认定的公司财务结果、述职报告对被激励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7.3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确定是否可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报公司股东决定。

第八条 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股东审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会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股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对会议决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执行董事和股东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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