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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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

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8.05

【文 号】银监办发[2010]248 【施行日期】2010.08.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

高息揽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248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有所抬头,各种媒体对此多有报道,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杜绝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法定存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各机构总行要对全行的存款营销行为负责,应专门发文,明确禁止分支机构通过向存款客户赠送实物、购物卡、现金、金条等方式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储蓄实名制,并要自觉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开展存款业务,不得以回扣、礼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费用或好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正常的理财业务营销时应规范宣传,不得利用个


人理财业务进行变相高息揽存,不得混淆理财产品、积分回馈与储蓄的关系,不得通过“储蓄送礼”、“存款参与积分”及其他类似宣传用语误导储户。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设立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员工个人薪酬及行政职务安排挂钩。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对全行的存款业务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处理。自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法人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六、各银监局应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督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吸收存款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处罚,对典型案例应及时上报并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

00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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