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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课件:宪法与国家基本制度 任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的讲题叫宪法与国家基本制度。准备给大家介绍这么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讲解宪法的基本原理;第二,介绍宪法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第三讲解宪法规范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最后,宪法发展与宪法实施的问题。就准备讲这么四个问题。 一、宪法基本原理 (一)宪法的产生
先讲第一个问题,讲解宪法的基本原理。在这一部分准备介绍宪法的产生、发展、性质、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讲到宪法,西方国家是先行的,宪法的英文“constitution”,它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演变而来的,意指“机构”、“结构”、“组织”的意思。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所以,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但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的,如英国《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等,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 我国最早的宪法是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但这个宪法文件有浓厚的封建性。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在这之前,1949年我们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我们现行1982年宪法的渊源。
1954年宪法经过1975年、1978年两次作了全面的修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继承和发扬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需要和改革开放的正确路线,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了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作了四次部分内容的修改。前面我们介绍了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宪法的性质、地位和法律效力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什么是宪法,宪法的性质、地位及其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宪法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及其活动以及国家结构的各种根本性规范的总称。1954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有一个讲话,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法。。同时,宪法还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们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文化事务。
第二项原则是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在本来的意义上是指,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应有的权利,应然的权利。被宪法规范所确认和保障的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就叫基本人权。我国宪法非常重视基本人权,不仅在国家机构之前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制度上和物质上来规定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修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中国宪法史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三项是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总结和概括出来的治国原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1999年,我国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确立了法治原则。但我国实行的法治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治,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在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发扬人民民主,三者有机统一。
宪法还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给予追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我国的宪法第三项基本原则是法
治原则。
我国宪法的第四项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实行的分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民主集中的原则,它由巴黎公社所首创,并且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加以体现和具体化。
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则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也是宪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设计方面,具体表现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以上我们介绍了宪法的产生、发展、性质、特点、作用以及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宪法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
接下来,我们讲第二个问题,介绍宪法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1982年现行宪法在结构上除了序言之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四章共138条,除了前面我们说的关于1982年宪法的性质、地位、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外,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关于国家制度、关于基本人权和国家机构方面的规定。接下来,我主要就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国家性质的规定
首先介绍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内容。国家制度是宪法的重要内容,国家制度可以体现为国家性质方面的制度,也可以体现为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国家性质方面的制度主要关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国家性质也叫国体或国家阶级本质,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中曾指出:“所谓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国体和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在确立国家制度时首先要确立本国的国家性质,即国体。
但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不在宪法里面明确地宣布国家的阶级属性,而是通过主权在民、通过法治、通过平等、通过人权等理念表现出来,如根据法国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非宗教、民主的社会共和国,共和国的格言是“自由、平等、博爱”,共和国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所以,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不明确地表示其国家的性质,而是通过民主、法治、人权这些原则将其表现出来。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明确了国家的阶级本质,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这个宪法里面就明确地指出了苏维埃这个国家的性质。中国共产党人,特别是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对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性质进行了长期不懈的探索。 1931年《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宣布:苏维埃政权是工农共和国。抗日战争爆发以后,中国共产党就把工农共和国又改为人民共和国,为什么要把工农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呢?这是因为日本侵华变动了中国的阶级关系,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有了参加抗争斗争的可能性,所以我国的国家性质就应改为“人民共和国”,而不再是过去的“工农共和国”。 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在重印《共产主义运动的“左”派幼稚病》第二章的前言当中首次使用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名词。而且1948年12月,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讲话当中也使用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提法。特别是毛泽东在1949年6月30号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著名的讲话,系统地阐明了新中国国家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所以,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当中就明确地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确立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1954年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国体。
1975年宪法和1978年的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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