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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荆政发[2015]1号 【发布部门】荆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4 【实施日期】2015.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荆政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鄂政发〔2015〕19号),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构建荆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粮食安全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我市是粮食主产区,粮食供给较为宽松,但种粮 1 / 3
比较效益低,粮食持续增产难度大,粮食产业竞争力不强。各地方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
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国家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储存安全;积极推进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提高粮食流通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好规划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落实职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管委会,上述单位以下简称各地政府,不再一一列出。) 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责任单位:各地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等) (三)加快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整合涉农专项资金,加大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展连片大规模高产高效示范片建设力度,增加粮食产量。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好农田灌溉渠系和电力配套,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各地政府,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荆门供电公司等)
(四)提升种粮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和粮食品质作为主攻方向,鼓励引导社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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